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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0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662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66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康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德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孔德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承基 1,2樓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零捌拾貳元 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八.一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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