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催字第300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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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006號
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和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非發票人,亦非受款人,請具狀就記名支票部分釋明
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。(票據號碼0000000 、0000000 、
0000000、0000000 、0000000 、0000000 、0000000 、
0000000 為記名支票。)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殷振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