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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1

公示催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催字第30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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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      96年度催字第3020號 聲 請 人 周有為 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。 三、持有該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。 四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6年度催字第302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 票  人 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   票   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周有為 │台北富邦銀行古亭分│96年8月31日 │1,750,000元 │KT3171709 │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附記: 一、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 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(附記部份不必刊登),將該新 聞紙全版「送交本院」(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 無錯誤)。 二、有關刊登事宜,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,本院並未委 託他人代為辦理,請勿受騙。 ★★三、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 四、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,請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。 ★★五、限登全國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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