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催字第303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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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035號
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和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票號AA0000000 之支票,發票人係「暉」林印刷設計有限公
司林周金或「輝」林印刷設計有限公司林周金(請更正票據
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正確發票人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沈銘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