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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公示催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催字第307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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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催字第3078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正確之發票人承「荿」印刷設計有限公司或承「茂」印   刷設計有限公司。 二、釋明正確之票據號碼「0000000」或「CM0000000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秀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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