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催字第307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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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078號
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和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正確之發票人承「荿」印刷設計有限公司或承「茂」印
刷設計有限公司。
二、釋明正確之票據號碼「0000000」或「CM0000000」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秀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