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催字第310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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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101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號
號
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佰伍拾
伍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鄭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