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催字第310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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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104號
聲 請 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代 理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正確報案備查資料正本。 (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發票人、
發票日、票面金額及到期日。)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王振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