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催字第313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136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。(須具付款銀行之簽章。
)
二、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,請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之原因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殷振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