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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公示催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催字第315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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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催字第3156號 聲 請 人 甲 ○即鄧克非之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。 二、繼承系統表正本。 三、全體繼承人(含聲請人)之戶籍謄本正本。 四、遺產(股票)是否已分割?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;如未   分割,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(並補正全體簽章)   。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,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殷振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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