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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限期起訴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全聲字第101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6年度全聲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,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 轄法院起訴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並為假處分程序 所準用,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、第53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甲○○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乙○ ○之假處分之強制執行,曾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9079 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後,迄未起訴之事實,業經本院查核屬實 ,揆諸上開規定,債務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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