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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4

限期起訴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全聲字第103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6年度全聲字第10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代 理 人 謝文倩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,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 轄法院起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,聲請本院以 96年度裁全字第922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,迄未起訴,債務 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書記官 林秀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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