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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限期起訴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全聲字第104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6年度全聲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 惠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 乙○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 建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9798號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即債務 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(即債權人)為保全對於聲請人(即債務 人)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,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,業 已於民國96年8月28日提起訴訟,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96年 度北簡調字第2123號卷宗可參,是相對人並無迄未起訴之情 形,故聲請人上開聲請,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 定不符,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8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書記官 呂欣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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