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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
限期起訴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全聲字第105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6年度全聲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,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第 529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。惟如債權人業已向法院起訴者,自 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(即相對人)甲○○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乙 ○○之損害賠償請求,固曾向本院聲請96年度裁全字第9087 號假扣押裁定,惟債權人就其聲請保全之本案請求,旋向本 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訴訟,復據本院於96年7月27日以96年 度重訴字第1069號受理在案,是以,本件已無再命債權人於 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,故本件聲請,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 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林秀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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