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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
限期起訴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全聲字第10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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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6年度全聲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 轄法院起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,本件債權人(即相對人)為保全對於債務人(即聲請人 )之債權,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後,迄未起訴等情, 有卷附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 96 年 6 月 15 日北院錦 96 執全酉字第 2122 號囑託查封登記書、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 表可憑(見本院卷第 3 至 4 頁、第 9 至 12 頁),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上列假扣押保全卷宗核閱屬實;故債務人之 聲請,自應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2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2  日 書記官 高秋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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