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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160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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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票字第61608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非訟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乙○○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本票正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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