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165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1654號
聲 請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非訟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
費,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,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
元,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
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黃秀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