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181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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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1810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○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票原本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麗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