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369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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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3694號
聲 請 人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○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系爭本票有無提示?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(本票未載到期日
者,雖視為見票即付,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
定,見票即付之本票,以提示日為到期日,故未載到期日者
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)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(應自提
示日起算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秀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