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471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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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718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○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提出本票原本。
二、聯亞五金建材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鄭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