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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50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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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票字第65052號 聲 請 人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○○○○○○○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假日出版社之設立登記資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銘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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