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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51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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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票字第65131號 聲 請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 相 對 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丙○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,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各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,按附表所示之利率計 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二紙,利息按附表所示利率計算,付款地在聲請人公 司事務所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 其中部分外,其餘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未獲付款,為此提 出本票二紙,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,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 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6年度票字第65131 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請求金額(新台幣)│發 票 日 │到 期 日 │利息起算日 │利率(百分之)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350,000元 │249,797元 │92年7月24日 │96年1月24日 │96年4月26日 │6.56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4,550,000元 │3,487,924元 │89年2月22日 │96年2月22日 │96年4月26日 │4.56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。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三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王振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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