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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538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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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票字第65385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秀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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