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590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票字第659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、30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 、30 非訟代理人 丙○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○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錫輝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