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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591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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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票字第659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、28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            、28 非訟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○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利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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