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606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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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6066號
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非訟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○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票正本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孫志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