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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61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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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票字第66152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            號 聲 請 人 丙○○            共同送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○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系爭本票之提示日。 二、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,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   ,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銘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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