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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簡上字第25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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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簡上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甲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○○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,提出上訴理由,並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所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,此項規定對 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,亦準用之,同法 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提出上訴狀,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。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上訴狀及繕本,其應記載事 項詳如附件所示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4條第1項但書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附件 一、上訴狀應記載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」及「上訴理由」。 二、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。 (二)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(關於事實,應分別記載上 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、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、 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。應證事實如有多 數證據,應全部記載。如係人證,應載明證人之姓名、 住址、電話號碼、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;如係 書證,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,應先提出影本,原本俟開 庭時提出),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(實務上或 學說上),提供相關資料,以利爭點之整理。 三、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。 四、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,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,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,不得主張之: (一)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。 (二)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。 (三)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。 (四)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。 五、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,即駁回上訴。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,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,本院得駁回再提 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,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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