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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簡上字第40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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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簡上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乙○○ 被 上訴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本院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2303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;而上訴不 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 訴,亦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、第441條第1項第3 款、第444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不 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曾經本院審判長於 民國96年8月2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,此裁 定已於96年8月27日送達於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 稽。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4條第1項前段、第95 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 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書記官 曾寶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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