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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確認損害賠償不存在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簡抗字第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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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簡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甲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損害賠償不存在事件,對於中華民 國96年6 月28日本院裁定,提出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抗告意旨如附件抗告狀所載。 二、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,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, 不得抗告,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。又提起抗告,如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,原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亦有明定。 三、查,本件確認損害賠償不存在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( 下同)33萬7 千9 百11元,乃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 簡易程序;且屬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規定之不得上訴第 三審法院之事件。從而,抗告人對於本院96年6 月28日所為 96年度簡抗字第6 號裁定提起抗告,揆諸前揭規定,尚難認 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據上論結,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、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書記官 江虹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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