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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拋棄繼承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1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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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96年度繼字第1160號 聲 請 人 辛○       戊○○       丙○○       庚○○       己○○       甲○○ 共同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。 二、聲請人之印鑑證明。 三、被繼承人丁○○之父母羅區壽、羅曾德妹死亡之證明文件(   如:死亡證明書、除戶謄本)。 四、本件聯絡人:福股書記官廖素芳(聯絡電話0000-0000分機   211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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