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拋棄繼承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16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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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160號
聲 請 人 辛○
戊○○
丙○○
庚○○
己○○
甲○○
共同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。
二、聲請人之印鑑證明。
三、被繼承人丁○○之父母羅區壽、羅曾德妹死亡之證明文件(
如:死亡證明書、除戶謄本)。
四、本件聯絡人:福股書記官廖素芳(聯絡電話0000-0000分機
211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廖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