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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限定繼承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2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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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繼字第1214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○○(男,民國○○年○ 月○○ 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最後住所:臺北市○○ ○路○ 段120 號4 樓)於民國96年7 月24日死亡,附具遺產清冊 陳報本院,聲請限定繼承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凡被繼承人甲○○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 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、新聞紙 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,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,逾期視為撤回 公示催告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鍾 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 麗 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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