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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4

拋棄繼承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2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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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繼字第1237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○○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以利法院作業進行。 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 (一)完整之繼承系統表(含配偶、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    卑親屬、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、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    姊妹、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),並陳明其存亡情形。 (二)與聲請狀相符之印鑑證明,以表明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。 二、本件聯絡人:靜股書記官黃世昌(聯絡電話0000-0000 分機   216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家事庭 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世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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