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拋棄繼承
a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25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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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a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259號
聲 請 人 丙○○
乙○○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暨其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,或與本院聯絡親自到庭
表明有拋棄繼承之真意。
二、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(如:拋棄繼承通知書、存
證信函)。
三、本件聯絡人:福股書記官廖素芳(聯絡電話0000-0000分機
211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廖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