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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拋棄繼承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27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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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96年度繼字第1270號 聲 請 人 甲○       丁○○       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人應陳報被繼承人乙○○有無直系血親卑親屬。 二、被繼承人乙○○之除戶謄本。 三、本件聯絡人:福股書記官廖素芳(聯絡電話0000-0000分機   211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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