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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拋棄繼承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28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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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繼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丁○○       丙○○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○○○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以利法院作業進行。 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 (一)完整繼承系統表(含配偶、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    親屬、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、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    妹、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),並陳明其存亡情形。 (二)聲請人丁○○、丙○○為被繼承人甲○○○之孫輩繼承人    ,應提出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,而親等在前(即子輩    )已為全部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。 (三)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,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,業已通知    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文件(例如:存證信函、    雙掛號回執或經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簽章之繼承權拋棄    通知書收據)。 二、本件聯絡人:靜股書記官黃世昌(聯絡電話0000-0000 分機    216)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家事庭 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世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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