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限定繼承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29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繼字第1295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聲 請 人 丙○○ 共   同 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             樓 主 文 一、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○○(女、民國○○年○ 月○○日生、身 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籍設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 291 巷27號)於民國96年8 月2 日死亡,附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,聲請限定繼承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凡被繼承人乙○○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、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,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,逾 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 四、第二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,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 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,並提出有關文件。上開陸個月期間, 如有必要,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。 五、聲請費用由乙○○遺產負擔(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規定參照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慈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巫玉媛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