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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限定繼承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3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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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96年度繼字第1328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○ 、 3弄11號)於民國96年8月8 請限定繼承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權利。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,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        家事法庭法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             書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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