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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拋棄繼承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3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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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繼字第1349號 聲 請 人 丙○○       甲○○○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○○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以利法院作業進行。 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,若有其他順位繼承   人,業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文件(例如:   存證信函、雙掛號回執或經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簽章之繼   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)。 二、本件聯絡人:靜股書記官黃世昌(聯絡電話0000-0000 分機   216 )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家事庭 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世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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