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拋棄繼承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35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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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354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
聲 請 人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丁○○、乙○○之印鑑證明,或親自到院表明有拋棄
繼承之真意。
二、被繼承人丙○○之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。
三、本件聯絡人:福股書記官廖素芳(聯絡電話0000-0000分機
211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廖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