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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變更提存物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160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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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1602號 聲 請 人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甲○○即一品排骨店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聲字第1602號事件,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三一六0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 額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九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 之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,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遵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8039號 假扣押裁定,曾提供新台幣10萬元並以92年度存字第5020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嗣後並以94年度聲字第135號、95年 度聲字第1340號裁定變更提存物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可轉讓 定期存單,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,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 等語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許博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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