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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4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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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2418號 聲 請 人 丙○○ 相 對 人 乙○○兼楊麗玉之       丁○○楊麗玉之繼      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程序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,經本院96年度全聲 字第226號裁定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,經本院 調卷查明在案。是聲請人聲請確定相對人應賠償之程序費用 額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2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2  日       書記官 黃瓊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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