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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變更提存物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0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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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3054號 聲 請 人 微風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相 對 人 德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嵩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○ 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8月8日所為之 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、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住所原記載:「臺北市 ○○○路3段39號2樓之1」,應更正為:「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39 號2樓之1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,上揭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亦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陳素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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