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20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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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203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○○間返還提存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記事)。
二、存證信函收件回執原本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李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