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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公示送達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2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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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3218號 聲 請 人 華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台北西松郵局第2097號存證信函(如附件)通 知相對人,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 與聲請人,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,致原件以「查無此人」 而退回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,並提出退件信封、戶 籍謄本為證,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 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書記官 林秀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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