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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3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2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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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3225號   聲 請 人 乙○○○   相 對 人 森台企業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之訴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拾萬肆仟貳佰柒拾貳 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之訴事件,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 第527號判決確定,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計 算 書 項目 金額(新台幣)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50萬4272元 合 計 50萬427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書記官 黃媚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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