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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25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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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3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)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伍萬伍仟貳佰元,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 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經本院92年度 重訴字第1521號、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151號及最 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 對人連帶負擔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書記官 李淑芬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(新台幣) 第一審裁判費 355,200 元 合 計 355,200 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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