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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變更出生年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27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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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3279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出生年月日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伊之父親於31年前曾口授伊之出生年月 日,嗣伊於民國86年返回大陸地區,與祖輩共同研究後,再 返回臺灣確認伊之出生年月日,爰聲請變更伊之出生年月日 為52年9月7日等語。 二、按變更、更正、撤銷或註銷登記戶籍登記,應由申請人填具 申請書並提出證明文件正本,向戶政機關為之,此觀戶籍法 施行細則第12條、第13條之規定即明。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 更出生年月日,應向戶政機關為之,非法院職掌範圍內之事 項。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變更其出生年月日,於法不合,應 予駁回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吳文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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