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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
變更提存物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4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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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3452號 聲 請 人 豐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仲量聯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三七六三號提存事件,其提存物准以面額 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 一年期定存單代之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,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聲字第843號民 事裁定,曾提供面額共新台幣270萬元之建華商業銀行中正 簡易分行無記名可轉讓一年期定存單代替本院95年度存字第 857號提存事件之擔保物,並經聲請人以95年度存字第3763 號提存書,提存前項定存單270萬元後變換提存物在案。茲 以前開擔保物即將屆期,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,經核尚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81條第1款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0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0  日 書記官 陳彥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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