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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返還提存物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46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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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3463號 聲 請 人 五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○ 相 對 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三三一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 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叁萬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7315號 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,曾提供新台幣23萬元為擔保金,並 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331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;茲因相對人已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予聲請人,同意聲請 人領回前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,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。 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、提存書、同意書及 印鑑證明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提存卷宗,核無不合。 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書記官 曾寶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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