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50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3505號 聲 請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李庸三 相 對 人  原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 甲○○        丙○○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柒佰 捌拾肆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 第422 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九 十一條第三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年利率5% 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0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0  日    書記官 江虹儀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計 算 書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項 目 │ 金 額(新臺幣)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第一審裁判費 │ 158,784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合 計 │ 158,784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